教师权益现状及对策
教师的权益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师,是履行向受教育者传递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在科教兴国、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质疑的,是社会所公认的。然而忽视和轻视教师的地位,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仍屡有发生,我国现阶段教师维权现状到底如何呢?
一、教师权益现状:
1、超重的精神压力与工作压力
(1)最近一份由邵光华(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顾泠沅(上海教科院副院长)公布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压力来源问卷调查表”清楚的表明目前有91.9%的教师认为教师职业极有压力,而小学青年教师压力更重。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学校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我认为这一调查结果与当前中小学教师的现实情况是比较相符的。据调查几乎67%的教师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有的甚至在十几个小时以上,尤其一线教师承受着社会、学校、家长的三重压力。应该说,教学工作是一项繁重的脑力劳动,持续紧张的课堂教学会造成教师精神的疲劳。教学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劳动,教学内容和教育对象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教学活动要求教师创造性地适应这种变化。当前教师承担着繁重且变化不定的多元化教学的重担,而过重的负担使教师疲惫不堪,上课常有力不从心之感;再者现在教师除了教学之外,还要花许多时间和精力应付各种名目繁多的“计划”、“总结”“论文”“记录”等,现阶段功利主义也在悄悄的渗透于教育之中,往往一个学期里,这个检查刚结束,那个验收又开始,而所有这些绝大多数都是文字的游戏,教师往往是这些文字游戏迫不得已的参与者;还有,强大的社会压力也加重了教师的负担,现在的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个性强、难以管教,增加了教师的教育难度,再加上学生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高,对教师的期望值更高,门槛越抬越高,教师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上,学校是弱势单位,上级的几乎大小活动,都需要积极配合,为了“营造良好氛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教师学生写征文,种类繁多的社会活动也经常是教师学生放弃休息时间不得已参加的。对作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的教师们,“人本主义”精神光辉很少能照耀到他们身上。比如领导在举例表扬时,常以那些带病工作的教师为标榜,夸奖其放弃休息加大自身工作量。显然,这些领导并没有把老师的生命和健康挂在心上,这使当前教师队伍中蕴蓄着一种积怨,影响着教育事业的发展。
(2)经济负担的加重也是造成教师压力的重要原因。今天,社会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教师的社会地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经济地位远没有与社会对教师的要求相持平。当今中国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不仅与官或民的身份相联系,而且与财富多寡、收入高低成正比。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工资待遇低是我国教师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收入微薄,就不得不谨小慎微地工作,面对压力只能默默承受。在大多数城市,教师的广厦工程已经取消,工资制度、养老制度的改革却如火如荼,房价年年上涨,住房补贴却迟迟发放不到位,教师只能望房兴叹,许多青年教师为结婚住房伤透了脑筋,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教师工资收入随着各项改革年年递减,与公务员的待遇背离越来越远,实行财政包干后,有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使本来不多的教育经费难以足额到位。拖欠教师工资是一个社会顽症。教师法颁行前,我国就有很多地方拖欠教师工资。1994年《教师法》颁布实施后,拖欠教师工资仍没能得到有效遏制。此外,为每五年有效的普通话、计算机等继续教育、评职所需的各项岗位培训费用算起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反而成为各项改革的先驱者,这就是处于弱势群体的教师的真实现状。
(3)“教师神圣化”下的精神负担
今天的老师,人们封给的头衔与荣耀太多了,先是永远燃烧自己,点亮别人的一支蜡烛,其后又是一位精心培育花朵的园丁,还有更神奇的改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当教师接受这些封号时,却没有意识到已失去了更多的自尊,更多的自由,由此而来的是更多的无奈。
教师要为人师表。一切言行,在别人眼里看来教师要懂得高尚,懂得谦让,懂得无私。他们更把教师神化了,动不动就说还说自己是老师呢。而现在的许多舆论正是针对这种言论而大肆攻击教师的。在社会观念中,教师被授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是真正反映教师心声、疾呼保护教师权益的声音,在主流媒体中,还非常微弱。经常见诸报端的,是教师打骂学生、侮辱学生致使学生如何如何的报道,字里行间不见个别与全体的区别。造成“近五成的教师存在心理问题”,这样不负责任的报道,竟堂而皇之地为各大报刊转载,如果冷静地看待这些报道,我们就会发现,教师话语权的丧失,令教师的公众形象大为受损。因为一个群体的公众形象怎样,决定了社会现在和将来允许该群体拥有各种权利的多少。目前社会所承认的,是教师的奉献精神,但当教师要争取自己的一点点权利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不符合教师的形象,有悖于教师的“高尚情操”。其实,教师也要食“人间烟火”,学生的权益需要维护,教师的权益和尊严更需要维护。
2、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下的教师权益
实施教师聘任制,是教师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既是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适应教育改革自身的需要。实施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是,如果将这个问题放大来看,那么我们立即可以发现,这种“地位平等”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在这种“地位平等”的法律条文后面,实际上是社会的现实所预设的一种不平等。
首先,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城市中,几乎每一个人的生存和活动的方方面面,都和所谓的“单位”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个人在很大程度上紧紧地依赖单位组织,一旦离开了单位组织,个人将丧失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资源,特别是国家通过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大部分资源。教师作为这个社会公益性事业组织中职业群体规模最大的一个职业,其对单位的依赖性因教师职业之特殊性而更加突出。离开了单位,教师即失去了一种社会保障机制。这使得教师即便想离开学校,也往往会因种种后顾之忧而不能。对于许多人来说,不是想离开单位组织而离不开的问题,而是不想离开但害怕被迫离开的问题。正是这种个人对于单位组织的依赖性,直接使聘任制下的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平等关系化为乌有。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前提是对教师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与评价。但是许多学校在进行教师聘任制时,并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教师的方法,致使学校管理者在对教师实施聘任时,往往凭主观印象。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本意在于逐渐转变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治教,推进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校长负责制为校长切实有效地行使其管理学校的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是,任何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校长行政权力的扩大提高了学校的行政管理的效率,这种扩大了的权力一旦没有制约,就会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或侵害他人权利。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教师聘任制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律法规可依循,造成对教师聘任制本身的任意所为和实际上的教师管理的非规范性。例如校长在对教师进行聘任时,对那些所谓的“刺头”教职工,往往不愿聘任。还有一个容易让人忽略的问题是,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缺少有效的能够对校长行使其权力的监督机制。尽管在学校内部有教育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但是由于教育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的成员本身就在学校单位组织内部,其在学校内部立足的合法性取决于学校对其聘任为前提。党政合一的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则更是使校长少了一个可以对其学校管理行为予以监督的基层党组织。虽然学校内部普遍建立了教代会制度,形成了教代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框架。但现实中,由于对教代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的认识还不统一,操作方法不够具体,教代会的职权很难全面落实,教职工并未完全真正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评聘任免、考核晋升等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仍有个别学校领导对涉及教师关注的问题采取暗箱操作,引起教师不满。
当教师的休息权、教育权、知情权、生命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教师能寻找到一条维护自身的权力的正当途径吗?
二、教师维权现状
我以为,当前社会对教师的普遍认识缺乏人性化和人情化。当我们的社会在用圣德贤良的标准要求教师的言行的时候,一些部门却对教师利益和尊严任意践踏。而教师由于自身所处的思想和生存的尴尬境地使得其在维权路途上举步维艰。教师正常的维权渠道是校领导,再上一级是教委、区市分管教育的部门。事实上,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所投诉的部门,往往正是侵害他利益的部门。以消费者为例,消费者如果买了劣质产品,他可以找商家、厂家、和消协。这三者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教师如果在学校这儿找不到说话的地方,那么,他所投诉的部门间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不受理教师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这就意味着,教师合法的劳动权益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既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也不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争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只能“上访”,不能“打官司”。所以,这种教师的申诉制度实际上只是在教育系统实施的一种制度,它缺乏一定的行政监督,对于普通教师来说,申诉制度只能是一种摆设。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意义的权利,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教师法》本身欠缺相应的规定有关。教师法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但却对侵犯教师这项权利时教师如何获取救济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教师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但现实情况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往往正是某些当地政府!即令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而下级人民政府不改正怎么办?上一级人民政府不责令其限期改正又怎么办?这些,在教师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对学校来说,目前学校内部尚未普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即使建立了协商机制也大多流于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渠道和手段,实际上处于“空置”状态。与此同时,工会在相当程度上仍然依附于管理方,难于发挥制衡作用,难以形成劳动关系的自律机制。再加上我国工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工作运行方式,很难真正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工作,很难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
教师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现状,是深化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必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了。
三、建立有效机制,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1、要继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和各项待遇的落实,市、县(区)财政保证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2、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起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如前面所论,在日常的学校生活里,如果教师的权利被侵犯是根源于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问题的根源可以概括为:学校组织管理教师权力的强大与其缺乏制约机制是导致组织成员权利被侵犯的本质所在。为使学校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至过分行使,应当确立一套能够对其自由裁量极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做到校长能用人而又不至于“欺人”。建立学校内部对于校长的权力制约机制,并不意味着要缩小校长的学校行政管理的权利,而是意味着确保校长能够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力。使学校管理者既充分尊重了教师的权益、权利和人格,又能激励教师自觉地将个人的价值意向指向集体目标、树立全局和集体观念,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3、完善《教师法》的规定。对于教师聘任制度,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一般是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相应的聘任办法。因此,从宏观上讲,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比较规范的教师聘任办法;从微观上看,学校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教师管理制度,例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师考评制度,建立充分而全面的教师工作信息搜集制度等,以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用之有理,用之有据。
4、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学校依法治校,还需要代表其利益并站出来说话的教育工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目前工会在维护教职工权利方面,确实还有一些不足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现行争议处理体制下,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这类***在目前体制下还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得到解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这既使工会的法律保障职能受到挑战,又对工会的协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作用,就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做到不辱维权使命,尽快改革现行的工作模式,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发挥最***律效能,健全完善一整套可供操作的、规范化的制度,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程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教职工真正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选拔、评聘任免、考核晋升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要在现有条件下用足和发掘现有法律制度资源,使得工会真正能够并敢于为教师说话,成为教师利益的真正代表。
5、争取社会媒体的广泛支持。呼吁社会舆论,维护中小学教师的权益,维护“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形象,同情和理解教师的工作,支持教师的维权行为。在媒体报道中树立教师的主流形象,在报道教师与学生的冲突时,应防止片面看问题,依法分清责任,不要一味为社会轰动的效应进行不负责任地报道,注意保护那些责任心强、但经验不足的年轻教师。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让更多的人走进校园,接近教师,了解教师,在社会上切实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以减轻教师过重的外界压力。
6、成立“教师维权联盟”(或教师团体组织)——让广大有需要的教师有倾诉的地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法组织,接受投诉,诉于法律,得到法律的援助。
建立专门的网站,设立维权论坛,利用社会资源如借助司法组织,得到精神上的、法律上的、专业上的帮助。引导教师明白权益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更有力的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