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宇鸣 F.Y.C成员 楼主 2007-05-01 12:59 私信 引用 编辑 我失身了,男朋友就不要我了 文章内容:(两页 第二页为答复) http://edu.qq.com/a/20060330/000073.htm 另附: 无论是强暴还是经由少女的同意而奸污了少女,只要是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只要对方接触到了少女的生殖器官,不管是否有奸淫的事实,都按强奸罪论处。 不要觉得和你无关 和你很遥远 .. girls 面对性侵犯 请反抗到底 为了你自己 为了爱你的每一个人 boys 看看就算了 别 动手动脚的 When you give of yourself, you receive more than you give.
yy2006 荣誉会员 #1 2007-05-01 20:51 私信 引用 编辑 "只要对方接触到了少女的生殖器官,不管是否有奸淫的事实,都按强奸罪论处。"好严重,看样子只有看的份了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ttp://hi.baidu.com/败亦枭雄